根据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的最新公告,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及提升进口药品(包括药材)通关效率,从公告发布之日起,将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(含药材)通关电子化试点。该试点的电子文书具有与纸质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。在试点期间,纸质文书仍然有效,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

2026年9月16日

本文编选自国家药监局,官网编辑:陈雯芳。